來源:中國保險報·中保網(wǎng) 作者:袁婉珺 2017-02-09 08:06:41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車主索賠車輛貶值損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最終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李某、韓某、周某訴被告蘇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擔責,由被告蘇某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和原告的誤工費。
車停路邊被撞壞起訴索賠車輛貶值損失
原告李某與韓某夫妻二人于2016年3月15日出資130876元購買觀致牌QAL7××××AA型機動車一輛,以韓某的名義申請注冊的滴滴打的營運資質,行駛證登記在原告周某車牌號為京Q××××6名下,原告李某及韓某用此車輛一起在京經(jīng)營滴滴打的業(yè)務。從開始到發(fā)生此交通事故之前,每月純利潤一萬元之多。
2016年8月1日1時56分,李某將車輛由東向西停放在北京市石景山區(qū)石景山路八角橋附近時,被告蘇某駕駛京Q××××8號牌小客車由東向西行駛,因疲勞駕駛蘇某撞擊原告涉案車輛尾部。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及韓某花費車輛維修費三萬多元,此損失已經(jīng)由被告京Q××××8號牌小客車投保的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賠付,然而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拒絕賠付涉案車輛的貶值損失及誤工損失。因此原告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李某及韓某的經(jīng)濟損失。訴訟請求:一、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李某及韓某的涉案車輛的貶值損失一萬三千六百元;二、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李某及韓某的誤工損失二萬元人民幣(按維修時間兩個月計算,每個月涉案車輛滴滴打的利潤一萬元);三、請求二被告承擔鑒定費四千元;四、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爭議焦點:蘇某和保險公司應否支付車輛貶值損失和誤工費.
被告蘇某辯稱:因滴滴不合法,同時認為李某及韓某主張月收入10000元但未納稅,所以不同意支付誤工費。關于車輛貶值損失及鑒定費,最多同意支付1萬元。
被告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法庭提交保單,主張上述損失在保單中已明確約定不予賠償,故其不同意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及誤工費。
車輛貶值損失及誤工費由被告蘇某個人承擔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蘇某駕駛的小客車與李某駕駛的小客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隊北辛安大隊認定,蘇某對此次事故負全責,李某無責。
事故發(fā)生后,李某將涉訴車輛送至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維修,車輛進廠日期為2016年8月1日,結算日期為2016年9月30日,共支出維修費33817.71元,上述費用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已賠償完畢。
蘇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已在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標的為500000元,該事故發(fā)生于承保期內。
經(jīng)李某、韓某申請,法院搖號確認由北京科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車牌號為京Q××××6號小客車的貶值損失進行鑒定,北京科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鑒定報告,結論為:評估基準日2016年8月1日,以委托評估車輛在基準日前正常使用為前提條件,通過評估,委估車輛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貶值損失賠償評估值為人民幣1.36萬元。李某、韓某為此支付鑒定費4000元。
庭審中,李某及韓某主張其系滴滴司機,購買京Q××××6號小客車的目的就是為了經(jīng)營滴滴打的業(yè)務,從購車開始到發(fā)生此次交通事故之前,兩人一直從事滴滴打的業(yè)務。李某及韓某向法庭提交滴滴司機注冊信息、行程明細單及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收入流水(上述流水載明:2016年4月完成訂單數(shù)165單、流水金額8495.9元;2016年5月完成訂單數(shù)135單、流水金額9144.7元;2016年6月完成訂單數(shù)100單、流水金額10086.6元;2016年7月完成訂單數(shù)68單,流水金額6867.4元;2016年8月及9月訂單數(shù)及流水金額均為0)。
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李某與蘇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通隊認定,蘇某對事故負全責,李某無責。蘇某應對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李某、韓某及蘇某均要求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鑒于肇事車輛Q××××8號投保的三者險保單中已明確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chǎn)、通訊或者網(wǎng)絡中斷,數(shù)據(jù)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以及第三者財產(chǎn)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不予賠償,同時,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就上述條款向投保人釋明,故對李某、韓某及蘇某要求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及韓某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費、鑒定費數(shù)額合理,證據(jù)充足,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及韓某主張誤工費2萬元,雖然蘇某認為“滴滴打的”不合法,但依據(jù)李某及韓某提交的證據(jù),可以確認其確實存在2016年8月至9月誤工損失。關于誤工費的賠償數(shù)額,鑒于李某及韓某未能提交完稅憑證,故法院依據(jù)稅收起征點確定誤工費,即每月3500元。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判決蘇某賠償李某、韓某車輛貶值損失13600元、誤工費7000元;鑒定費4000元由蘇某負擔。駁回李某、韓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應嚴格把握貶值損失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審判長李曉東:
車輛貶值損失是侵權造成的直接財產(chǎn)損失,賠償原則為“恢復原狀”。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fā)生事故后,經(jīng)過專業(yè)維修使外觀恢復并可繼續(xù)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控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即為車輛貶值損失。這一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既得利益的損失。同時,恢復原狀作為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淖罡咴瓌t,不僅包含財產(chǎn)外觀使用功能的修復,還應當包含其內在價值和性能的復原。
車輛貶值損失的實現(xiàn)需以貶值達到一定程度為條件。在審判實踐中,判斷車輛維修后的損害是否達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根據(jù)車輛的維修對車輛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響,車輛的受損部件、整車的安全性、車輛的可操控性、舒適度的受損程度等來判斷。同時,要考察車輛經(jīng)過維修后的恢復程度,即使車輛的主要部件受損,但是經(jīng)過更換與原有新配件無異,就不能認為存在使用價值的貶損。如果車輛僅發(fā)生刮擦、輕微碰撞等,并沒有導致車輛主要部件如大梁、水箱支架、發(fā)動機等受損,或經(jīng)過維修后僅造成外觀上的瑕疵、噪音的些許增加等,就不能被認為損害達到了一定的量,需要獲得法律救濟。
本案中,北京科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結論為:通過評估,委估車輛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貶值損失賠償評估值為人民幣1.36萬元。原告車輛經(jīng)過修復后存在貶值損失,該損失不因車輛是否交易而有所改變,是一種實際發(fā)生的直接損失,屬于民法上的損害范疇,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這才能體現(xiàn)法律公平,受害人要求被告賠償車輛貶值費的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 />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jīng)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chǎn)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